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勞敎中心(綜合)令》。
勞敎中心(綜合)令(Cap. 2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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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勞敎中心(綜合)令》。
指定勞教中心
現指定沙咀懲教所(即位於大嶼山石壁水塘道35號的地方及建築物)為勞教中心,但此項指定不涵蓋該懲教所中稱為B座、D座、E座、1號工場及2號工場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