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規例(Cap. 311P)
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規例(Cap. 3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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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第2條
開新分頁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任何註冊紀錄冊 (any register)指監督根據本條例第51條備存與保存的任何註冊紀錄冊; (a) 名列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設置與備存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紀錄冊的人; (b) 名列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設置與備存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紀錄冊並屬獲承認界別的人;或 (c) 名列根據《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設置與保存的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紀錄冊並屬獲承認組別的人; 承認 (recognized)指由監督為施行本規例而承認; 相互承認協議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指協議各方藉以協定對測試化驗所予以相互承認的任何協議,而該等測試化驗所是在該等各方所實施的化驗所認可制度下獲認可的。
(a)
名列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設置與備存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紀錄冊的人;
(b)
名列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設置與備存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紀錄冊並屬獲承認界別的人;或
(c)
名列根據《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設置與保存的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紀錄冊並屬獲承認組別的人;
註冊石棉顧問
第3條
開新分頁 ↗監督不得將任何自然人註冊為註冊石棉顧問,除非監督信納該人 —— (a) (i) (A) 持有科學、工程學、建築學、建造學或建築測量學的獲承認學士學位或其他獲承認資格;及 (B) 自取得(A)分節提述的資格後,已在石棉消減工程和石棉管理工作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 (ii) 是《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指的認可人士,或是由所屬部門首長以書面證明具有同樣可接受的資格及經驗的公職人員;或 (iii) 是具資格專業人士;及 (b) 已完成在石棉調查、管理計劃及工程項目設計方面的獲承認訓練課程,或已完成獲承認的相等訓練。
(a)
(i) (A) 持有科學、工程學、建築學、建造學或建築測量學的獲承認學士學位或其他獲承認資格;及 (B) 自取得(A)分節提述的資格後,已在石棉消減工程和石棉管理工作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 (ii) 是《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指的認可人士,或是由所屬部門首長以書面證明具有同樣可接受的資格及經驗的公職人員;或 (iii) 是具資格專業人士;及
(i)
(A) 持有科學、工程學、建築學、建造學或建築測量學的獲承認學士學位或其他獲承認資格;及 (B) 自取得(A)分節提述的資格後,已在石棉消減工程和石棉管理工作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
A
持有科學、工程學、建築學、建造學或建築測量學的獲承認學士學位或其他獲承認資格;及
B
自取得(A)分節提述的資格後,已在石棉消減工程和石棉管理工作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
(ii)
是《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指的認可人士,或是由所屬部門首長以書面證明具有同樣可接受的資格及經驗的公職人員;或
(iii)
是具資格專業人士;及
(b)
已完成在石棉調查、管理計劃及工程項目設計方面的獲承認訓練課程,或已完成獲承認的相等訓練。
註冊石棉承辦商
第4條
開新分頁 ↗監督不得將任何自然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註冊為註冊石棉承辦商,除非監督信納該自然人、公司或法人團體 —— (a) 於任何時間僱有最少一名註冊石棉監管人; (b) 所管有的高效能空氣粒子過濾用具、人體保護裝備及其他工具與設備的數目、類型及規格,足以在負表壓環境下能有效進行石棉消減工程; (c) 所具有的管理與技術技能,足以按在現場執行石棉管理計劃、石棉消減計劃或涉及使用與處理含石棉物料的工程的需要,而能維持有效保養設備及設施以及維持物料供應;及 (d) 向工人提供持續與專業的內部訓練,以使工程保持高水準。
(a)
於任何時間僱有最少一名註冊石棉監管人;
(b)
所管有的高效能空氣粒子過濾用具、人體保護裝備及其他工具與設備的數目、類型及規格,足以在負表壓環境下能有效進行石棉消減工程;
(c)
所具有的管理與技術技能,足以按在現場執行石棉管理計劃、石棉消減計劃或涉及使用與處理含石棉物料的工程的需要,而能維持有效保養設備及設施以及維持物料供應;及
(d)
向工人提供持續與專業的內部訓練,以使工程保持高水準。
註冊石棉化驗所
第5條
開新分頁 ↗除非化驗所就有關石棉測試獲得認可,而該認可是由代表政府的創新科技署署長管理的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HOKLAS) 或由與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訂有相互承認協議的任何計劃所給予的,否則監督不得將化驗所註冊為註冊石棉化驗所。
註冊石棉監管人
第6條
開新分頁 ↗監督不得將任何自然人註冊為註冊石棉監管人,除非監督信納該人 —— (a) 持有獲承認的學術資格; (b) 已於石棉消減工程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及 (c) 已就石棉的性質及使用、與石棉有關的法例及工作守則、與石棉有關的人體保護、消減方法以及設備的使用與保養,完成由講座及實習課組成的獲承認訓練課程。
(a)
持有獲承認的學術資格;
(b)
已於石棉消減工程方面有不少於12個月的獲承認工作經驗;及
(c)
已就石棉的性質及使用、與石棉有關的法例及工作守則、與石棉有關的人體保護、消減方法以及設備的使用與保養,完成由講座及實習課組成的獲承認訓練課程。
申請註冊
第7條
開新分頁 ↗(1) 在申請註冊為石棉顧問、石棉承辦商、石棉化驗所或石棉監管人時提供的資料須包括以下詳情,並須以證明文件副本作為支持 —— (a) 身分、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 (b) 學術與專業資格; (c) 在石棉消減工程方面的訓練及經驗;及 (d) 如屬註冊為 —— (i) 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 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i) 註冊石棉承辦商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i)節就該承辦商的施行下,則為該承辦商所僱用的任何註冊石棉監管人的身分;及 (iv)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節就該化驗所的施行下,則為就該化驗所的擁有權有利害關係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詳細資料,以及該化驗所的設施及設備的詳細資料。 (2) 每項註冊申請 —— (a) 須採用監督認可的格式;及 (b) 須載有意思如下的聲明 —— (i) 申請內述明的所有詳情盡申請人所知及所信,均屬真實正確者; (ii) 申請人已閱讀本條例第I、VI、VII、VIII及IX部;及 (iii) 申請人知悉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及職責。 (3) 凡有下列情況,為施行本條,任何申請人(該申請人)須被視為就任何人(該人)而有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 —— (a) 該人是商號、公司或其他團體(不論屬法團或並非法團),而 —— (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股東,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 (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擁有人,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i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合夥人; (i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或 (v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相聯法團(即該申請人是受該人控制的法團;或是控制該人的法團;或是與該人受相同的人控制的法團),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相聯法團; (b) 該人是自然人,而 —— (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僱員,或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 (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i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合夥人; (i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或 (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第1條
開新分頁 ↗在申請註冊為石棉顧問、石棉承辦商、石棉化驗所或石棉監管人時提供的資料須包括以下詳情,並須以證明文件副本作為支持 —— (a) 身分、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 (b) 學術與專業資格; (c) 在石棉消減工程方面的訓練及經驗;及 (d) 如屬註冊為 —— (i) 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 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i) 註冊石棉承辦商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i)節就該承辦商的施行下,則為該承辦商所僱用的任何註冊石棉監管人的身分;及 (iv)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節就該化驗所的施行下,則為就該化驗所的擁有權有利害關係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詳細資料,以及該化驗所的設施及設備的詳細資料。
(a)
身分、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
(b)
學術與專業資格;
(c)
在石棉消減工程方面的訓練及經驗;及
(d)
如屬註冊為 —— (i) 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 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i) 註冊石棉承辦商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i)節就該承辦商的施行下,則為該承辦商所僱用的任何註冊石棉監管人的身分;及 (iv)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節就該化驗所的施行下,則為就該化驗所的擁有權有利害關係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詳細資料,以及該化驗所的設施及設備的詳細資料。
(i)
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
註冊石棉承辦商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的申請,則為就任何本身為或已申請註冊為註冊石棉顧問或註冊石棉化驗所的人而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披露;
(iii)
註冊石棉承辦商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i)節就該承辦商的施行下,則為該承辦商所僱用的任何註冊石棉監管人的身分;及
(iv)
註冊石棉化驗所的申請並在不損害第(i)節就該化驗所的施行下,則為就該化驗所的擁有權有利害關係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詳細資料,以及該化驗所的設施及設備的詳細資料。
第2條
開新分頁 ↗每項註冊申請 —— (a) 須採用監督認可的格式;及 (b) 須載有意思如下的聲明 —— (i) 申請內述明的所有詳情盡申請人所知及所信,均屬真實正確者; (ii) 申請人已閱讀本條例第I、VI、VII、VIII及IX部;及 (iii) 申請人知悉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及職責。
(a)
須採用監督認可的格式;及
(b)
須載有意思如下的聲明 —— (i) 申請內述明的所有詳情盡申請人所知及所信,均屬真實正確者; (ii) 申請人已閱讀本條例第I、VI、VII、VIII及IX部;及 (iii) 申請人知悉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及職責。
(i)
申請內述明的所有詳情盡申請人所知及所信,均屬真實正確者;
(ii)
申請人已閱讀本條例第I、VI、VII、VIII及IX部;及
(iii)
申請人知悉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及職責。
第3條
開新分頁 ↗凡有下列情況,為施行本條,任何申請人(該申請人)須被視為就任何人(該人)而有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害關係 —— (a) 該人是商號、公司或其他團體(不論屬法團或並非法團),而 —— (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股東,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 (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擁有人,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i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合夥人; (i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或 (v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相聯法團(即該申請人是受該人控制的法團;或是控制該人的法團;或是與該人受相同的人控制的法團),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相聯法團; (b) 該人是自然人,而 —— (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僱員,或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 (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i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合夥人; (i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或 (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a)
該人是商號、公司或其他團體(不論屬法團或並非法團),而 —— (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股東,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 (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擁有人,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i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合夥人; (i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或 (v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相聯法團(即該申請人是受該人控制的法團;或是控制該人的法團;或是與該人受相同的人控制的法團),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相聯法團;
(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股東,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
(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擁有人,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ii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合夥人;
(i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v)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或
(vi)
該申請人是該人的相聯法團(即該申請人是受該人控制的法團;或是控制該人的法團;或是與該人受相同的人控制的法團),或該人是該申請人的相聯法團;
(b)
該人是自然人,而 —— (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僱員,或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 (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i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合夥人; (i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或 (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僱員,或該申請人是該人的僱員;
(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董事或主要職員;
(iii)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合夥人;
(i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股東;或
(v)
該人是該申請人的擁有人。
訂明費用及期間
第8條
開新分頁 ↗(1) 任何人如按照本條例第55條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列入註冊紀錄冊,或按照本條例第61條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須繳付申請費用$3,165。 (2) 將姓名或名稱註冊於註冊紀錄冊或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的申請獲監督批准後,申請人須繳付首年年費$555,然後其姓名或名稱方能註冊或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3) 為施行本條例第59條,訂明年費為$555,於向註冊石棉顧問、註冊石棉承辦商、註冊石棉化驗所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發出的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有效期屆滿日到期支付。 (4) 根據本條繳付的所有費用不得退回。 (5) 為施行本條例第60(c)條,訂明期間為訂明年費到期支付後的3個月。
第1條
開新分頁 ↗任何人如按照本條例第55條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列入註冊紀錄冊,或按照本條例第61條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須繳付申請費用$3,165。
第2條
開新分頁 ↗將姓名或名稱註冊於註冊紀錄冊或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的申請獲監督批准後,申請人須繳付首年年費$555,然後其姓名或名稱方能註冊或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第3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本條例第59條,訂明年費為$555,於向註冊石棉顧問、註冊石棉承辦商、註冊石棉化驗所或註冊石棉監管人發出的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有效期屆滿日到期支付。
第4條
開新分頁 ↗根據本條繳付的所有費用不得退回。
第5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本條例第60(c)條,訂明期間為訂明年費到期支付後的3個月。
註冊證明書
第9條
開新分頁 ↗監督將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列入或重新列入任何註冊紀錄冊後,或在收取為繼續註冊而繳付的訂明年費後,須向該人發出證明書作為該項註冊的證據,該證明書須採用監督認為適當的格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