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18歲以下的青年人進行紋身施加限制。
青年人紋身條例(Cap. 323)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就18歲以下的青年人進行紋身施加限制。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青年人紋身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紋身 (tattoo)指將特為留下永久標記的顏色物料注入皮膚內。
禁止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如紋身是由註冊醫生為醫學上的理由而進行,則屬例外。 (2)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為有關的人進行紋身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該有關的人是年滿18歲,即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第2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如紋身是由註冊醫生為醫學上的理由而進行,則屬例外。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為有關的人進行紋身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該有關的人是年滿18歲,即為免責辯護。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第2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