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醫醫院條例》。
香港中醫醫院條例(Cap. 655)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醫醫院條例》。
未經授權而使用香港中醫醫院的名稱等
(1) 就本條而言,如某團體(不論是否法團) —— (a) (b) 使用“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或 (c) 在某(不論屬何種語文的)名稱與“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非常相近,以致能誤導任何人相信該團體是香港中醫醫院或其任何部分或與該醫院有任何方面的聯繫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2) 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成立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成立該等團體。 (3) 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 —— (a) 擔任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的董事職位或其他職位、作為其籌辦人,或在其他情況下參與和該等團體相關的工作;或 (b) 作為該等團體的成員。 (4) 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在本條中 ——
香港中醫醫院或其任何部分;或
與該醫院有任何方面的聯繫;
使用“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或
在某(不論屬何種語文的)名稱與“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非常相近,以致能誤導任何人相信該團體是香港中醫醫院或其任何部分或與該醫院有任何方面的聯繫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成立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成立該等團體。
擔任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的董事職位或其他職位、作為其籌辦人,或在其他情況下參與和該等團體相關的工作;或
作為該等團體的成員。
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其中文名稱是“香港中醫醫院”、英文名稱是“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及
位於新界將軍澳百勝角路1號。
修訂某些成文法則藉以涵蓋香港中醫醫院等
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該。
修訂(疾病津貼)
修訂(釋義)
修訂
修訂(禁止有關某些疾病的廣告;例外情況)
修訂(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修訂(適用範圍)
(1) (2)
設於香港中醫醫院(《香港中醫醫院條例》()所界定者)的處所內的幼兒中心;或”。
修訂(釋義)
(1) (2)
修訂(釋義)
修訂(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修訂(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修訂(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修訂(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修訂(釋義)
(1) (2)
修訂(釋義)
修訂(報告死亡個案)
修訂(就藥材領有批發商牌照的持牌人的附加職責——銷售限制)
(1) (2) (3)
修訂(禁止公布或分發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
(1) (2)
修訂(修訂(為施行而計算差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