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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醫醫院條例(Cap. 655)

香港中醫醫院條例(Cap. 655)

Cap. 655・共 66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未經授權而使用香港中醫醫院的名稱等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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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本條而言,如某團體(不論是否法團) —— (a) (b) 使用“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或 (c) 在某(不論屬何種語文的)名稱與“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非常相近,以致能誤導任何人相信該團體是香港中醫醫院或其任何部分或與該醫院有任何方面的聯繫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2) 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成立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成立該等團體。 (3) 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 —— (a) 擔任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的董事職位或其他職位、作為其籌辦人,或在其他情況下參與和該等團體相關的工作;或 (b) 作為該等團體的成員。 (4) 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在本條中 ——

(a)

(b)

使用“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或

(c)

在某(不論屬何種語文的)名稱與“香港中醫醫院”或“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此一名稱非常相近,以致能誤導任何人相信該團體是香港中醫醫院或其任何部分或與該醫院有任何方面的聯繫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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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未經局長書面同意,不得成立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成立該等團體。

(a)

擔任符合指明描述的團體的董事職位或其他職位、作為其籌辦人,或在其他情況下參與和該等團體相關的工作;或

(b)

作為該等團體的成員。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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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a)

其中文名稱是“香港中醫醫院”、英文名稱是“The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Hong Kong”;及

(b)

位於新界將軍澳百勝角路1號。

修訂某些成文法則藉以涵蓋香港中醫醫院等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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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該。

第1部 — 《僱傭條例》()
第2部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3部 — 《生死登記條例》()
第4部 —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第5部 — 《幼兒服務條例》()

(ba)

設於香港中醫醫院(《香港中醫醫院條例》()所界定者)的處所內的幼兒中心;或”。

第6部 — 《僱員補償條例》()
第7部 — 《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第1分部 — 《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2分部 — 《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3分部 —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4分部 —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9部 —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0部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第11部 — 《死因裁判官條例》()
第12部 — 《中藥規例》()

修訂(就藥材領有批發商牌照的持牌人的附加職責——銷售限制)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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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第13部 —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14部 — 《2024年差餉(修訂)條例》()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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