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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五О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五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所附檢察官聲請書,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尚無前科,惟酒醉程度非輕,已有高度之危險性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五О八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