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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交簡字第一四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交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八一毫克,其行為具有極大之危險性及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群翔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交簡字第一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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