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鍾俊能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小字第187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邱梅珍 被 告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AAK-8587二台車輛交付原告公司潮州保養廠進行保養修謢,於 103年12月2日取回車輛,並開立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299元、6,22元之本票以為清償,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結帳清單、維修工作單及本票為證(本院卷第4至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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