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1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小字第187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訴訟代理人
- 邱梅珍
- 被告
-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AAK-8587二台車輛交付原告公司潮州保養廠進行保養修謢,於103年12月2日取回車輛,並開立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299元、6,22元之本票以為清償,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結帳清單、維修工作單及本票為證(本院卷第4至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