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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請人
王開駿
相對人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潮補字第140 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潮補字第140 號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等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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