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識城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