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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石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周懋蓮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儷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