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石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張周懋蓮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儷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17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