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4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莊臣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白慧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原簡字第4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44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原簡字第4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