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4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思怡

上訴人即

被告
莊臣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白慧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原簡字第4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原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