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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潮簡字第五九六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判決,其主文欄第3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乃出於誤算,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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