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秋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潮簡字第五九六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596號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判決,其主文欄第3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乃出於誤算,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