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小字第53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