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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勞小字第9號

給付工資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橋勞小字第9號

原告
周泳祥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0年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不含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為新臺幣(下同)65,508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惟依勞動部函釋,勞工工資定義重點在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夜點費係針對夜間值勤者所給與,輪值勞工所領得夜點費乃係勞工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於一定時間輪值夜班所得之對價,並非臨時起意及與工作無關之不確定給與,難認屬恩惠性或勉勵性之給付,應認屬工資;又全勤獎金、危險津貼無論經驗、學歷、技能、年資、職級,只要工作地點和內容符合規定,員工所領取之金額即相同,是被告自應依法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均列入工資以覈實給付積欠工資及加班費,依此計算,被告仍須給付原告於101 年1 月14日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投票日(下稱101 年總統立委選舉日)所出勤之工資2,397 元【計算式:(薪給65,508元+夜點費3,400 元+全勤獎金2,184 元+危險津貼820 元)÷30日=2,397 元】、原告於100 年12月至103 年7 月之平日2小時內加班費差額部分僅請求28,1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0 至102 年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差額13,149元【計算式:4,768 +4,889 +3,492 =13,149】,為此,爰依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679元【計算式:2,397+28,133+13,149=43,679】,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經濟部所屬事業,而依行政院91年5 月7日函所示,經濟部所屬事業之勞工即原告若係採輪班方式提供勞務,並不適用勞基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則被告就原告於101 年總統立委選舉日到班而未加倍發給工資並無違反勞基法;而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均不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僅屬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自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均為因工作所獲得之對價,係經常性之給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1 日薪資、加班費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惟據被告所爭執,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夜點費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㈡全勤獎金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㈢危險津貼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總統立委選舉日出勤之工資,是否有理由?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年12月至103 年7 月間之加班費差額,是否有理由?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 至102 年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差額,是否有理由?玆分述如下:

㈠夜點費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

1.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即工資係勞工為雇主服勞務所獲得之對價,舉凡雇主以工資、薪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所給付勞工之服勞務對價,均屬工資,而雇主是否經常性為該給付,則屬該給付是否工資之重要判斷標準。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夜點費,係以輪值小夜班或大夜班之工作人員為發給對象,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38 頁),堪信為真實,被告之所以發給勞工夜點費,既以該勞工於某時段是否提供勞務為標準,顯見夜點費之發給與勞務之提供有關,即無勞務之提供,無可能獲發夜點費,則夜點費之發放,性質上自屬勞務提供之對價,且由僅需輪值小夜班或大夜班,即可獲發夜點費以觀,亦可知夜點費之發放並非偶然,而係特定時段工作者均可獲發給,合於上述「經常性給付」之判斷標準,尤徵夜點費確屬工資之一部,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2.被告固另以該夜點費之歷來沿革情形,認夜點費之發給欠缺勞務對價性,僅係體恤值夜班勞工之辛勞,所為補助之恩惠性、鼓勵性給與,洵非員工工作所得之對價云云。然依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見實物給與亦在工資涵攝範圍內,故縱被告所屬夜點費之沿革歷程,係由實物給與之方式改為現金而來,因其已具備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自屬工資之一環。又夜點費之發給,對象既係一定條件下服勞務之勞工,自屬勞工服勞務之對價,蓋非該條件下服勞務之勞工,被告無可能發給夜點費,至所謂「體恤」勞工夜間工作之辛勞,或「鼓勵」勞工於夜間工作,僅屬被告發給夜點費之動機,不影響夜點費之發給與提供勞務有關,性質上仍為勞工服勞務之對價,從而夜點費自屬工資無疑。被告又辯稱夜點費之金額不定期調整,調整幅度亦未固定云云,但此可能與被告長期誤認夜點費非屬工資有關,不影響夜點費性質上為工資,且即使有調整工資之必要,亦無需各項一併調整,是被告夜點費之金額,即使如其所辯不定期調整,且調整幅度不固定,此為被告得自由決定之事項,僅需不影響所屬勞工權益,所屬勞工無異議,外人並無介入干涉之必要,然此仍不影響夜點費性質上屬工資。至工資之給付,一般而言,固可能因工作性質、年資或職級等因素而有差別,但就工資結構而言,就某類不具有區別實益之項目仍得為相同數額之給付,如伙食津貼及交通津貼等,自難以該等夜點費之給付金額相同即推認為恩惠性給與,被告上開所辯均無可採。

3.此外,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既為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應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勞資雙方間均已達共識、其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如同定型化契約,工作規則亦得視為勞資關係或就業市場內之定型化契約,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7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應使勞工有知悉工作規則內容之機會,俾便其得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性,自需由雇主公開揭示,以使其成為勞動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工作規則所定勞動條件明確化,避免無謂勞資糾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之夜點費如何發放及發放金額,於勞動契約訂立時,雖非必已有明確約定,但夜點費之發給,既經被告統一訂定標準,而有夜點費辦法1 份附卷足佐(詳本院卷第105 頁),且為被告公司及所屬勞工所共同遵循,則夜點費之發給制度,如上所述,已成為勞雇關係中之工作規則,在兩造間已形成如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效力,而如上所述,夜點費性質上為工資之一部,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主張應將夜點費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當無不合。

4.末查,被告雖稱其所屬主管機關經濟部,未認同夜點費屬工資等語。然查,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 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至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雖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行政院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100 年9 月23日亦函釋稱工資計算內涵並無包含任何獎金、津貼或加給在內等語在卷(詳本院卷第100 頁);經濟部於101 年5 月1 日復函覆表示:夜點費純屬慰勞性質,非普遍性及固定性給與,自始即未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101 頁),但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既係最低標準,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即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始符合勞基法規範及保障勞工之意旨。再者,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之事項,行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故上開行政函示,仍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5.依上所述,被告核發之夜點費應屬工資之一部分,並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於法有據。

㈡全勤獎金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再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法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故只要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係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而員工正常出勤本為常態,只要員工正常出勤每月即予核發全勤獎金,此在制度上已形成經常性,而為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自屬工資範圍。

㈢危險津貼是否為勞基法所指之工資?另按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則非所問。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是以危險津貼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危險津貼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經查,危險津貼係為激勵工作人員從事艱難工作,達成任務所為之給與,有被告所呈之工作人員危險支給要點1 份存卷可考(詳本院卷第87頁),足見危險津貼係專屬於從事危險工作者所獨有,而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尚難認不具勞務對價性;況細觀該危險津貼之發放又有一定之標準,顯非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項,而係在特定工作條件下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此種雇主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之給付,本質上自應認為係勞工從事該危險工作之勞務對價。就此而言,該危險津貼應係兩造間就特定之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該名勞工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其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故被告辯稱危險津貼屬慰勞、獎勵性質,非屬工資云云,顯悖常理,不足為採。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總統立委選舉日出勤之工資2,397元,是否有理由?原告確有於101 年1 月14日總統立委選舉日出勤,而被告並未加倍發給該日工資乙事,為被告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42頁),惟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基法第70條第7 款定有明文。又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同法第71條亦有明定。次按,勞基法第1 條明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雇主所制定之工作規則,除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應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外,如經公開揭示,當然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勞、雇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查本件原告純屬勞工,而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乙事,為原告自承在卷(詳本院卷第121 頁),是若兩造勞動契約無其他約定,原告關於例、休假之勞動條件,本應從勞基法之規定為之,然因被告所制定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36條約定:「本公司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實施,工作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 小時…至實施輪班至單位,全年上班天數超過週休2 日制上班天數時,超過部分發給假日超時工作報酬或當事人同意補休,得以補休方式處理」、第44條約定:「工作人員每週休息2 日作為例假日」、第46條約定:「休假日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條件下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復以煉製事業部實施週休二日後輪班人員上班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1 條約定:「自90年1 月1 日起,本公司實施週休2 日,四班三輪之輪班人員,每經28天即能休假8 小時,輪班部門應妥適安排輪休,輪休每次8 小時」,故自90年1 月1 日後,原告之例、休假日即應比照公務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所定內容實施一節,業據被告提出系爭工作規則、系爭辦法為證(詳本院卷第88至92頁),堪認系爭工作規則關於例、休假日之約定,已附合於兩造勞動契約,勞、雇雙方應同受拘束。復參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 條第1 項及第3 條之規定,每7 日休2 日之例假為104 日【計算式:365 ÷7 ×2 =104 】、紀念日為4 日【即元旦、228 紀念日、國慶日、勞動節】、民俗假日為7 日【即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民族掃墓節/ 兒童節、端午節、中秋節】,合計共115 日;然依勞基法第30條、第36條、第3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每7 日休1 日之例假為52日【計算式:365 ÷7 =52】、2 週84工時之休息日為39日【計算式:365 ÷(7 ×2 )×1.5 =39】、紀念日為8 日【即元旦、228 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勞動節日即5 月1 日勞動節、民俗假日為10日【即元旦翌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臺灣光復節】,合計共110 日,顯見系爭工作規則關於例、休假日之約定,優於勞基法所訂之勞動條件,並無違反勞基法第1 條強行規定而無效之情況,兩造自應同受拘束。

2.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於101 年1 月14日總統立委選舉當日出勤之加班費,無非係以勞動部曾以97年2 月25日勞動二字第000000000 號令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為由,惟如前述,兩造所應共同遵守之系爭工作規則,早已排除適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放假日,原告徒執此法主張總統立委選舉日為其放假日云云,並無可採。又原告固提出勞動部101 年4 月6 日勞動二字第1010130712號函,主張勞動部雖同意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自90年起依公務員服務法實施辦法週休2 日者,除勞動節暨公務員週休2 日實施辦法規定之放假日外,其他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不予休假,然並不包括勞動部令定應放假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云云。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既為勞動部所令定應放假之日,即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9 款所規定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放假日,勞動部若非獲得上揭法令授權,如何能訂定應放假之日?此函文除未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何不包含「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亦與前揭勞動部97年2 月25日勞動二字第000000000 號令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詳本院卷第6 頁)之內容相互矛盾,本院自無受此函釋拘束之理。從而,兩造所訂之系爭工作規則,已排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適用,101 年總統立委選舉日並非原告應放假之日,原告於當日出勤,本屬應然,被告自無於薪資以外,再行給付原告該日加班費之必要。

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 年12月至103 年7 月間之加班費差額28,133元,是否有理由?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均為因工作所獲得對價,係經常性之給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計算此部分原告請求之加班費差額時,自應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為工資以為計算之基準,合先敘明。又查原告於100 年12月至103 年7 月間如附表所示之每月夜點費金額、全勤獎金金額、危險津貼金額、加班時數等,均業經本院核對原告所呈之薪津表無誤(詳本院卷第41-1頁之證物存置袋),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17 頁),堪認屬實,而原告復陳稱如附表所示當月加班之總時數皆係未超過2 小時以內之加班等語在卷(詳本院卷第117 頁),是被告本應於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計算後,就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每月加班工時,依1.33倍計算,補給與原告加班費差額共計37,4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惟原告業已於審理時明確表示僅請求28,133元等語在卷(詳本院卷第117 頁),其此部分請求自堪認有據。

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 至102 年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差額13,149元,是否有理由?末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本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 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1 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均已明定。查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一情,既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對於原告100 至102 年薪津表上所列之出勤加班費科目確屬原告前1 年未休畢之不休假獎金,以及原告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計算後可得之差額分別為4,768 元、4,889 元、3,492 元等情,復均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36 、138 、139 頁),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 至102 年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差額13,149元【計算式:4,768 +4,889 +3,492 =13,149】,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1,282元【計算式:28,133+13,149=41,282】,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19日(詳本院卷第38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又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年月份│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被告未列│當月加班│被告未於當月給付之│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入計算之│總時數(│加班費差額(新臺幣│
│      │        │)      │)      │工資差額│小時)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100.12│3,750 元│820 元  │2,184 元│6,754 元│  16.3  │610 元【計算式:  │
│      │        │        │        │        │        │6,754 ÷240 ×16.3│
│      │        │        │        │        │        │×1.33=610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1 │4,300 元│1,000 元│2,184 元│7,484 元│  17.5  │726 元【計算式:  │
│      │        │        │        │        │        │7,484 ÷240 ×17.5│
│      │        │        │        │        │        │×1.33=726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2 │3,400元 │820 元  │2,184 元│6,404 元│  16    │568 元【計算式:  │
│      │        │        │        │        │        │6,404 ÷240 ×16×│
│      │        │        │        │        │        │1.33=568 ,小數點│
│      │        │        │        │        │        │以下4 捨5 入】    │
├───┼────┼────┼────┼────┼────┼─────────┤
│101.3 │5,200 元│820 元  │2,184 元│8,204元 │  74.5  │3,387 元【計算式:│
│      │        │        │        │        │        │8,204 ÷240 ×74.5│
│      │        │        │        │        │        │×1.33=3,387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1.4 │3,900 元│820 元  │2,184 元│6,904 元│  41    │1,569 元【計算式:│
│      │        │        │        │        │        │6,904 ÷240 ×41×│
│      │        │        │        │        │        │1.33=1,569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5 │3,900 元│820 元  │2,184 元│6,904 元│  28.8  │1,102 元【計算式:│
│      │        │        │        │        │        │6,904 ÷240 ×28.8│
│      │        │        │        │        │        │×1.33=1,102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1.6 │4,300 元│820 元  │2,184 元│7,304 元│  30.4  │1,230元【計算式: │
│      │        │        │        │        │        │7,304 ÷240 ×30.4│
│      │        │        │        │        │        │×1.33=1,230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1.7 │4,300 元│820 元  │2,184 元│7,304 元│  17.5  │708 元【計算式:  │
│      │        │        │        │        │        │7,304 ÷240 ×17.5│
│      │        │        │        │        │        │×1.33=708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8 │4,700 元│820 元  │2,184 元│7,704 元│  21.5  │918 元【計算式:  │
│      │        │        │        │        │        │7,704 ÷240 ×21.5│
│      │        │        │        │        │        │×1.33=918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9 │4,700 元│820 元  │2,184 元│7,704 元│  35    │1,494 元【計算式:│
│      │        │        │        │        │        │7,704 ÷240 ×35×│
│      │        │        │        │        │        │1.33=1,494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1.10│5,200 元│820 元  │2,184 元│8,204 元│  19    │864 元【計算式:  │
│      │        │        │        │        │        │8,204 ÷240 ×19×│
│      │        │        │        │        │        │1.33=864 ,小數點│
│      │        │        │        │        │        │以下4 捨5 入】    │
├───┼────┼────┼────┼────┼────┼─────────┤
│101.11│5,200 元│820 元  │2,184 元│8,204 元│  27.5  │1,250 元【計算式:│
│      │        │        │        │        │        │8,204 ÷240 ×27.5│
│      │        │        │        │        │        │×1.33=1,250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1.12│4,800 元│820 元  │2,184 元│7,804 元│  19.4  │839 元【計算式:  │
│      │        │        │        │        │        │7,804 ÷240 ×19.4│
│      │        │        │        │        │        │×1.33=839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1 │4,800 元│720 元  │2,184 元│7,704 元│  19.5  │833 元【計算式:  │
│      │        │        │        │        │        │7,704 ÷240 ×19.5│
│      │        │        │        │        │        │×1.33=833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2 │4,050 元│815 元  │2,184 元│7,049 元│  24.9  │973 元【計算式:  │
│      │        │        │        │        │        │7,049 ÷240 ×24.9│
│      │        │        │        │        │        │×1.33=973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3 │4,550 元│820 元  │2,184 元│7,554 元│  74.2  │3,106 元【計算式:│
│      │        │        │        │        │        │7,554 ÷240 ×74.2│
│      │        │        │        │        │        │×1.33=3,106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2.4 │4,950 元│820 元  │2,184 元│7,954 元│  33.5  │1,477 元【計算式:│
│      │        │        │        │        │        │7,954 ÷240 ×33.5│
│      │        │        │        │        │        │×1.33=1,477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2.5 │3,200 元│820 元  │2,184 元│6,204 元│  32.8  │1,128 元【計算式:│
│      │        │        │        │        │        │6,204 ÷240 ×32.8│
│      │        │        │        │        │        │×1.33=1,128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2.6 │0 元    │800 元  │0 元    │800 元  │  0     │0 元              │
├───┼────┼────┼────┼────┼────┼─────────┤
│102.7 │2,850 元│800 元  │2,184 元│5,834 元│  23.5  │760 元【計算式:  │
│      │        │        │        │        │        │5,834 ÷240 ×23.5│
│      │        │        │        │        │        │×1.33=760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8 │3,900 元│800 元  │2,184 元│6,884 元│  24.8  │946 元【計算式:  │
│      │        │        │        │        │        │6,884 ÷240 ×24.8│
│      │        │        │        │        │        │×1.33=946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9 │3,650 元│800 元  │2,184 元│6,634 元│  17.3  │636 元【計算式:  │
│      │        │        │        │        │        │6,634 ÷240 ×17.3│
│      │        │        │        │        │        │×1.33=636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10│4,800 元│800 元  │2,184 元│7,784 元│  41.8  │1,803 元【計算式:│
│      │        │        │        │        │        │7,784 ÷240 ×41.8│
│      │        │        │        │        │        │×1.33=1,803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2.11│4,300 元│800 元  │2,184 元│7,284 元│  29.3  │1,183 元【計算式:│
│      │        │        │        │        │        │7,284 ÷240 ×29.3│
│      │        │        │        │        │        │×1.33=1,183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2.12│4,950 元│800 元  │2,184 元│7,934 元│  16.9  │743 元【計算式:  │
│      │        │        │        │        │        │7,934 ÷240 ×16.9│
│      │        │        │        │        │        │×1.33=743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3.1 │4,550 元│1,000 元│2,184 元│7,734 元│  21    │900 元【計算式:  │
│      │        │        │        │        │        │7,734 ÷240 ×21×│
│      │        │        │        │        │        │1.33=900 ,小數點│
│      │        │        │        │        │        │以下4 捨5 入】    │
├───┼────┼────┼────┼────┼────┼─────────┤
│103.2 │3,750 元│800 元  │2,218 元│6,734 元│  29.5  │1,100 元【計算式:│
│      │        │        │        │        │        │6,734 ÷240 ×29.5│
│      │        │        │        │        │        │×1.33=1,100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3.3 │4,700 元│800 元  │2,218 元│7,648 元│  67    │2,840 元【計算式:│
│      │        │        │        │        │        │7,648 ÷240 ×67×│
│      │        │        │        │        │        │1.33=2,840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3.4 │5,450 元│800 元  │2,218 元│8,468 元│  48    │2,252 元【計算式:│
│      │        │        │        │        │        │8,468 ÷240 ×48×│
│      │        │        │        │        │        │1.33=2,252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3.5 │4,950 元│800 元  │2,218 元│7,968 元│  26.1  │1,152 元【計算式:│
│      │        │        │        │        │        │7,968 ÷240 ×26.1│
│      │        │        │        │        │        │×1.33=1,152 ,小│
│      │        │        │        │        │        │數點以下4 捨5 入】│
├───┼────┼────┼────┼────┼────┼─────────┤
│103.6 │900 元  │800 元  │2,218 元│3,918 元│  5.5   │119 元【計算式:  │
│      │        │        │        │        │        │3,918 ÷240 ×5.5 │
│      │        │        │        │        │        │×1.33=119 ,小數│
│      │        │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103.7 │0 元    │800 元  │2,218 元│3,018 元│  12    │201 元【計算式:  │
│      │        │        │        │        │        │3,018 ÷240 ×12×│
│      │        │        │        │        │        │1.33=201 ,小數點│
│      │        │        │        │        │        │以下4 捨5 入】    │
├───┴────┴────┴────┴────┴────┴─────────┤
│                                          總計37,417元(被告僅請求28,133元)│
├──────────────────────────────────────┤
│註:加班費差額計算方式:                                                    │
│    前2 小時:月薪差額÷240小時(即30日×8 小時)×加班時數×1.33。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勞小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差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