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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告
明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古桂英
被告
被告
賴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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