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槐
- 被告
- 明庚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古桂英
- 被告
- 人
- 被告
- 賴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