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張琬如
- 當事人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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