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