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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技髮型後昌二店(現為斯朵利專業髮型美容)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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