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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敏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惠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9號裁定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於超過273,600元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406,400元(計算式:680,000-273,600=406,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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