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敏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惠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109年度橋簡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9號裁定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於超過273,600元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406,400元(計算式:680,000-273,600=406,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