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素分
- 被告
- 林豊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惠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300元【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應騰空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25,300元=被告上訴利益325,300元(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