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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博欽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素分
被告
林豊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惠文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300元【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應騰空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25,300元=被告上訴利益325,300元(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30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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