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事聲字第1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薛博仁

異議人
洪文騰
相對人
蔡育純即顧蔡育純

黃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75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司他字第175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於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並無異議,然請司法事務官考量異議人現為受刑人身分,收入微薄,暫無力繳納,盼准暫緩繳納,待異議人出獄謀生賺錢後,定當完納此筆訴訟費用,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依法暫免徵收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前因清償債務等事件,異議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異議人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參,據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前開確定判決,依職權裁定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異議人繳納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0,900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於前開規定及說明,原裁定所為訴訟費用數額確定之諭知,洵無違誤。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指摘不當,請求暫緩繳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事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