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6號
- 原告
- 游施妤姍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卓伯源
- 被告
-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 代表人
- 徐平圳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以府工程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及102年10月23日彰化縣政府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埔心鄉公所102年10月28日心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以及賠償營利損失之部分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同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機關無權占用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0○000○000號之土地,請求被告機關應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彰化縣埔心鄉公所賠償原告營利上損失等語,經核原告所主張者,厥為土地所有權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屬民事上之私權紛爭,是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