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號
- 原告
- 陳寶鳳
送 達
代 收 人 高紹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所為追繳押標金處分(即103年7月9日彰家秘字字0000000000號書函)之對象係投標廠商並非原告本人,是原提出之起訴狀,僅記載自然人「陳寶鳳」,並非以「陳寶鳳即昱德禮儀社」(獨資、目前歇業)為原告,核屬訴狀瑕疵,應予更正,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含繕本1份)2份。
三、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再參以「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異議逾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為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101 條第1 項第10款、第12款、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 條分別規定,是就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申訴審議判斷為前提,若未經合法審議判斷,即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即不備實體判決要件,應以裁定駁回。查:原起訴狀僅未見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陳寶鳳即昱德禮儀社」之申訴所為之審議判斷,原告應一併提出業經採購申訴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