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長聰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呂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之追繳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依限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復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敘述理由,應予補正。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以資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