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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

追繳押標金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5號

原告
即上訴人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長聰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表人
呂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之追繳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依限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復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敘述理由,應予補正。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以資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追繳押標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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