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武政

      周文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武政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文楠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案之木棍1支(已斷為2截)及木棍照片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扣案之木棍不能證明係被告莊武政、周文楠所有,且非違禁物,不符法定沒收要件,無從宣告沒收。

本件尚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告訴人胡萬居具狀請求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應無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