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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東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 年度簡字第592 號),本院於100年5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所載「,處有期徒刑叁月。

」,均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叁月。」部分,對照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所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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