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