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