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進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董進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3月7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093號 │第4250號 │第2444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1241號 │100年度簡字第1815號 │100年度訴字第74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4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10月12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7月12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1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 │第3796號 │第5462號 │第57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