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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進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董進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7日        │100年2月21日        │100年3月7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093號            │第4250號            │第2444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1241號 │100年度簡字第1815號 │100年度訴字第74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4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10月12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7月12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1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            │第3796號            │第5462號            │第570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