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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素蘭

      陳海波

      鄭吉村

      侯煌源

      鄭天財

      鄭進財

      洪振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