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進坤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進坤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進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蕭進坤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17號、100年度訴字第14號、100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