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麗勤
- 被告
- 林美慧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鎮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林子庭
江怡芳
賴玉釵
曹仲凱
楊洪桂蘭
林鄭喜美
蔣文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一)編號2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一)編號4之所犯法條,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 │ │ ├──┼──────┼──────────┼──────────┤ │ 1 │附表二、(一│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 │ │)編號4之所 │、「林鄭喜美」、陳明│、「錢復到」、陳明泳│ │ │犯法條 │泳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 │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 │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 │ │ │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 │ │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 │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 │ │ │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 │ │ │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擔,為共同正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