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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3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銘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銘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銘釧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87年度訴字第502號判處免刑,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786號為不起訴處分;次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經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入所執行所餘之強制戒治期間後,於89年6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刑責部份並經本院以88年度員簡字第21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刑責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撤銷前述緩刑之宣告,兩案接續執行至91年7月29日始因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付保護管束期間至同年10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再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第1案);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2案)。上開二案,經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並經送監接續執行,甫於96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為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70號、第19 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7月,並以97年度聲字第2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其於98年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至100年4月1日,始因縮刑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改,於100年7月2日上午9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BM3-019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路13之3號前,因缺錢花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向行經該處之林蔡于佯稱伊係林蔡于兒子之友人,因機車故障須修理,身上未攜帶現金,欲向林蔡于索取新臺幣2,000元云云,致林蔡于陷於錯誤,返家取款,將上揭款項交予張銘釧,張銘釧得款後,即將上揭款項花用完畢。嗣林蔡于向其子查詢後,始知受騙而報警,經警依路口監視器畫面查知張銘釧之車牌號碼,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張銘釧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蔡于於警詢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三、核被告張銘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金錢,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及詐騙所得不高,已返還詐騙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3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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