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2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1號),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洪美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前淨重壹點玖肆貳陸公克、合計驗餘淨重壹點玖貳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美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100 年2 月23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404號鑑定書」。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透明晶體2 包(合計驗前淨重1.942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9298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該中心100 年2 月23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404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空包裝袋2 個,雖經與其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分別鑑析其重量,惟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 日 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在案,足認前揭空包裝袋2 個內含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鏟管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100 年4 月14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