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壬股
- 受刑人
- 廖桓瑺
上列被告因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原記載「15年3月」,應更正為「15年4月」;「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原記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應更正為「99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判決可資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