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素蘭
陳海波
鄭吉村
侯煌源
鄭天財
鄭進財
洪振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