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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麗勤
被告
林美慧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林子庭

      江怡芳

      賴玉釵

      曹仲凱

      楊洪桂蘭

      林鄭喜美

      蔣文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一)編號2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一)編號4之所犯法條,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                    │                    │
├──┼──────┼──────────┼──────────┤
│ 1  │附表二、(一│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
│    │)編號4之所 │、「林鄭喜美」、陳明│、「錢復到」、陳明泳│
│    │犯法條      │泳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    │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    │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
│    │            │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
│    │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 │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
│    │            │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
│    │            │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    │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擔,為共同正犯。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