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炎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炎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炎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林炎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