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