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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維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維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吳維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維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維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均各處有 ││ │ │ │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9日 │101年4月28日 │100年6月5日、 ││ │ │ │100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 │彰化地檢署101年 │彰化地檢署101年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621號 │度毒偵字第763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 ││ │ │ │103、104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503│101年度訴字第680│101年度訴字第722││ │ │號 │號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 │101年8月29日 │101年9月4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503│101年度訴字第680│101年度訴字第722││ │ │號 │號 │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8月7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 │└────┴────┴────────┴────────┴────────┘┌─────────┬────────┬────────┬────────┐│編號 │ 4 │ 5 │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共2罪,均各處有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6月5日、 │100年3月6日 │100年3月6日 ││ │100年7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 │彰化地檢署101年 │彰化地檢署101年 ││年度案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 │度撤緩毒偵字第 │度撤緩毒偵字第 ││ │103、104號 │123號 │123號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722│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 │ │號 │號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722│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 │ │號 │號 │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3日 │└────┴────┴────────┴────────┴────────┘┌─────────┬────────┬────────┬────────┐│編號 │ 7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5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 │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029號│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851│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 │ │ │├────┼────┼────────┼────────┼────────┤│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851│ │ ││ │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10月26日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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