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國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叁陸、零點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國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分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36、0.41公克),因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2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 年8 月10日停止處分出監,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均經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36、0.4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99年7 月8 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92301513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