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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東曄即江鑅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東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東曄(即江鑅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江東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其中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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