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東曄即江鑅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東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東曄(即江鑅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江東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其中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