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昭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昭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昭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藥事法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5日         │99年6月10日         │99年8月1日          │99年8 月3 日下午3 時│
│            │                    │                    │                    │15分採尿時回溯4 日間│
│            │                    │                    │                    │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6540號、99年度偵緝第│6540號、99年度偵緝第│第1785號            │第1785號            │
│            │396號               │396號               │                    │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170號  │99年度訴字第1170號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            │6018號              │6018號              │第132號             │第132 號            │
│            ├──────────┴──────────┼──────────┴──────────┤
│            │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