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昭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昭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昭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藥事法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5日 │99年6月10日 │99年8月1日 │99年8 月3 日下午3 時│ │ │ │ │ │15分採尿時回溯4 日間│ │ │ │ │ │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6540號、99年度偵緝第│6540號、99年度偵緝第│第1785號 │第1785號 │ │ │396號 │396號 │ │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170號 │99年度訴字第1170號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1月16日 │99年11月1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 │6018號 │6018號 │第132號 │第132 號 │ │ ├──────────┴──────────┼──────────┴──────────┤ │ │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