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安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安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由「100.8.30」更正為「100.9.30」),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