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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安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安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由「100.8.30」更正為「100.9.30」),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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