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
101年度選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怡菁
張協豐
莊金和
許小萍
張坤彬
黃寶菖
張添榮
張耀銘
王秀戀
武氏荷
趙惠萍
林進華
賴碧玉
陳綉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選偵字第9號、第11號、第15號、第16號、第18號、第25號、第32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蒞追字第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琮鈴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㈠、邱怡菁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㈡、張協豐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㈢、莊金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㈣、許小萍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㈤、黃寶菖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㈥、張坤彬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㈦、張添榮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㈧、張耀銘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㈨、王秀戀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㈩、武氏荷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趙惠萍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林進華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賴碧玉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陳綉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林益邦參選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之選舉,鄭金堆因見候選人林益邦選情緊繃,乃謀議對彰化縣鹿港鎮○○里○○路富麗大鎮社區進行賄選買票,但因司法機關查緝賄選甚嚴,故委請富麗大鎮住戶黃國文(負責上開社區丙、丁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陳秀麗(負責上開社區乙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鄭聰志及鄭世和(上以2人負責上開社區甲區住戶行賄事項)等人(鄭金堆、黃國文、陳秀麗、鄭聰志、鄭世和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工為候選人林益邦進行買票,謀議既定,渠等共同或分別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期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秀麗於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要求賴碧玉、陳綉枝等有投票權之人,於該次選舉中,將立法委員選票投給候選人林益邦;另由黃國文於附表3至13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除以1票500元行賄外,兼或給予價金不等之對價(惟黃寶菖部分戶內有4票僅收1,000元代價),要求莊金和、許小萍、黃寶菖、張坤彬、張添榮、王秀戀、武氏荷、張耀銘、張協豐、趙惠萍、邱怡菁等人兼或戶內之人投票給林益邦,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明知陳秀麗、黃國文所交付上開之價金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另關於趙惠萍部分,雖未轉交與其夫林進華,惟林進華亦具有與之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嗣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而循線查獲上情。陳綉枝、賴碧玉於101年1月15日,在具偵查犯罪職權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發覺前,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 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 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附表: ┌──┬───┬─────┬────────────┬───┬────┬─────┬──────┐ │編號│交付之│ 交付時間 │ 交付地點 │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偵查中│戶內其餘投票│ │ │人 │ │ │人(投│(新臺幣│坦承及繳回│權人 │ │ │ │ │ │票權人│) │賄款(新臺│ │ │ │ │ │ │) │ │幣) │ │ ├──┼───┼─────┼────────────┼───┼────┼─────┼──────┤ │1 │陳秀麗│101年1月10│彰化縣鹿港鎮○○路○段富 │賴碧玉│1,000元 │坦承,並繳│尤建國 │ │ │ │日下午3至4│麗大鎮社區管理中心 │ │ │回賄款 │ │ │ │ │時許間 │ │ │ │ │ │ │ │ │ │ │ │ │ │ │ ├──┤ ├─────┼────────────┼───┼────┼─────┼──────┤ │2 │ │101年1月10│同上 │陳綉枝│1,000元 │坦承,並繳│伍楷吉 │ │ │ │日或11日某│ │ │ │回賄款500 │ │ │ │ │時許 │ │ │ │元,另500 │ │ │ │ │ │ │ │ │元則於本院│ │ │ │ │ │ │ │ │行準備程序│ │ │ │ │ │ │ │ │中向警局繳│ │ │ │ │ │ │ │ │回 │ │ ├──┼───┼─────┼────────────┼───┼────┼─────┼──────┤ │3 │黃國文│101年1月12│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莊金和│3,500元 │坦承,已繳│李芳芳、莊琬│ │ │ │日7時至8時│街2巷1號8樓(莊金和住處) │ │ │回賄款(檢│茹、莊琮凱、│ │ │ │許間 │ │ │ │察官誤植其│莊佳綺、莊姿│ │ │ │ │ │ │ │未繳回) │雯、呂婉蒨 │ ├──┤ ├─────┼────────────┼───┼────┼─────┼──────┤ │4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許小萍│500元 │本院行準備│ │ │ │ │ │街2巷3號7樓(許小萍住處) │ │ │程序時坦承│ │ │ │ │ │ │ │ │,並繳回賄│ │ │ │ │ │ │ │ │款 │ │ ├──┤ ├─────┼────────────┼───┼────┼─────┼──────┤ │5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黃寶菖│1,000元 │本院行準備│黃金鍾、黃寶│ │ │ │ │街2巷3號6樓(黃寶菖住處) │ │ │程序時坦承│銘、許瑞珍 │ │ │ │ │ │ │ │,並繳回賄│ │ │ │ │ │ │ │ │款 │ │ ├──┤ ├─────┼────────────┼───┼────┼─────┼──────┤ │6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坤彬│1,500元 │坦承,並繳│許淑女、張家│ │ │ │ │街2巷3號5樓(張坤彬住處) │ │ │回賄款(檢│瑋 │ │ │ │ │ │ │ │察官誤植其│ │ │ │ │ │ │ │ │未繳回) │ │ ├──┤ ├─────┼────────────┼───┼────┼─────┼──────┤ │7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添榮│3,500元 │坦承,並繳│陳素琴、張漢│ │ │ │ │街2巷5號8樓(張添榮住處) │ │ │回賄款2,50│聖、張淳凱、│ │ │ │ │ │ │ │0元,另1,0│張湘玲 │ │ │ │ │ │ │ │00元於本院│ │ │ │ │ │ │ │ │行準備程序│ │ │ │ │ │ │ │ │中向警局繳│ │ │ │ │ │ │ │ │回 │ │ ├──┤ ├─────┼────────────┼───┼────┼─────┼──────┤ │8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王秀戀│1,000元 │坦承,並繳│曾榮通 │ │ │ │ │街2巷3號2樓(王秀戀住處) │ │ │回賄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武氏荷│1,000元 │坦承,並繳│陳耿堂 │ │ │ │ │街2巷3號3樓(武氏荷住處) │ │ │回賄款 │ │ ├──┤ ├─────┼────────────┼───┼────┼─────┼──────┤ │10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耀銘│1,000元 │坦承並繳回│許惠婷 │ │ │ │ │街2巷1號1樓(張耀銘住處) │ │ │賄款 │ │ ├──┤ ├─────┼────────────┼───┼────┼─────┼──────┤ │11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協豐│1,500元 │坦承並繳回│李招治、張雯│ │ │ │ │街2巷1號1樓(張協豐住處) │ │ │賄款 │凌 │ ├──┤ ├─────┼────────────┼───┼────┼─────┼──────┤ │12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趙惠萍│500元 │坦承並繳回│林進華(當天│ │ │ │ │街2巷1號4樓(趙惠萍、林進│【其戶│ │賄款 │在家,知情此│ │ │ │ │華住處) │口雖遷│ │ │事) │ │ │ │ │ │至福興│ │ │ │ │ │ │ │ │鄉,但│ │ │ │ │ │ │ │ │仍有第│ │ │ │ │ │ │ │ │一選區│ │ │ │ │ │ │ │ │投票權│ │ │ │ │ │ │ │ │】 │ │ │ │ ├──┤ ├─────┼────────────┼───┼────┼─────┼──────┤ │13 │ │同上 │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邱怡菁│5,000元 │坦承,並於│李佳玲、李建│ │ │ │ │街2巷5號2樓(邱怡菁住處) │ │ │本院行準備│宏 │ │ │ │ │ │ │ │程序中向警│ │ │ │ │ │ │ │ │局繳回賄款│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