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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8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8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立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立全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時間通知單壹疊、賭客簽注帳單壹疊、六合彩帳單貳張、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欄第2 行之「概括犯意聯絡」,更正為:「犯意聯絡」;扣案物更正為:「六合彩開獎時間通知單1 疊、賭客簽注帳單1疊、六合彩帳單2 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 本」。

二、核被告吳立全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就前揭犯行,與黃建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星期重覆的簽賭、對獎為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於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9 日為警查獲止,連貫、反覆、持續的主持六合彩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各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經營六合彩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簽注站,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其經營期間非長、規模不大,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時間通知單1 疊、賭客簽注帳單1 疊、六合彩帳單2 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 本,均為被告吳立全所有、供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365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65號
     被      告  吳立全  男  (民國OO年O月O日)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02巷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立全與黃建順(涉犯賭博部分已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而經營6合彩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10月間
     某日起,至100年11月9日止,提供其位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91號4樓402室之居處為賭博場所,並由黃建順擔任6合
     彩組頭,吳立全與不特定民眾接洽簽賭事宜,以每簽賭1注
     新臺幣50元左右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等
     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每週星期2、4、6之香港6合彩開
     獎號碼相同2碼、3碼,即為中獎),供不特定民眾下注賭博
     ,如中獎者,即可獲賠一定賠率之金額;如未中獎者,所簽
     注之金額即歸吳立全及黃建順所有,以上開方式聚眾簽注賭
     博。嗣於100年11月9日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有六合彩開獎
     時間通知單、賭客簽注帳單、六合彩帳單、鶴仙子六合手冊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吳立全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並有上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憑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
     所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名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
     ,請從1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與黃建順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營
     業、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其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段時間內持續實行,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僅成立1
     罪。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檢察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權洋
 論罪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8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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