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雋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雋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曹雋瑀前所受之裁判如下: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