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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雋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雋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曹雋瑀前所受之裁判如下: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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