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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蕭文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晉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晉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晉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記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年5月14日』),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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