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被告李宗樺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欠佳,前曾施用毒品,未思悔改,缺乏禁絕毒害決心,惟所犯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上級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